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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人应价行为的拍卖案例分析与思考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1-28 阅读:4979

   在降价拍卖中,只有一人应价的情况是司空见惯的;在降价拍卖中,当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如无人应价,则起拍价下行,直至有一人应价为止。

    因此,降价拍卖中绝大多数都是以一人应价而成交的。若仅有一人应价即为不合法,拍卖无效,则降价拍卖应属无效拍卖,但这怎么可能呢?在国际上,降价拍卖是一种非常通用的方式,与增价拍卖和招标拍卖同属三大国际通用方式。由此可见,不论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拍卖实施过程来看,一个拍卖标的只有一人应价,不但应属有效,而且可能更大的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在某些人为了满足某些目的而采取恶意患通、欺诈等手段,人为地造成一个标的只有一人竞买,则拍卖属无效,并且应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严惩不怠。

   

我们从以下几种情况对这一普遍现象进行分析

    首先,从销售工作来看,只有→个人应价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拍卖信息发布的及时与否、广泛与否,都有相关法律规定。《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第四 十六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规定: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只要在拍卖日7日 前在当地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新闻公告,并且载明有关事项, 就应当认定信息发布是及时的,发布范围足够广泛。若不依据这一标准,则再多的拍卖准备工作都可能被认为是不够的。被执行人只是根据只有一人应价的情况就声称拍卖无效是不合理的。

    此外,作为拍卖中介机构,拍卖行一定会认真、全面的进行拍卖准备工作,因为拍卖行是市场行为主体,不仅它的经济效益与拍卖成功与否密切相关,而且拍卖行的品牌信誉也与拍卖成功与否密切相关。为了提高拍卖成功率和提高成交额,拍卖行往往会在更多的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并通过网络发布通告。如东莞市拍卖行,每一次拍卖都在两家以上报纸发布公告,对一些重要的标的,甚至利用信件、电话等手段,向潜在买 家发出通知。这样的准备工作实在无可挑剔。

其次,只有一人应价,往往说明了起拍价的准确。当一个拍卖标的无人应价时,表明起拍价定得过高,导致无人愿意应价;当应价的人太多时,从表面上看,既热闹又说明有人竞争,是符合拍卖精神的,实际上它表明起拍价定得较低。而只有一人应价,则正说明了起拍价定得很准确,符合市场行情,是科学的。

    因此,如果起拍价定得太低,虽然意向竞买人踊跃举牌,但最后的成交价往往高不上去。如果起拍价定得比较高但又有人应价,则此时成交价往往会高一些,从而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委托人在看到应价的人很少时,不应单纯地认为买家人气太弱或拍卖行准备工作做得不够,而应考虑到此时可能委托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好的保护。

    其三,只有一人应价即认定为有效是有法律依据的。当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即为要约,只要有竞买人应价,此次叫价即为有效,直至有另外的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原应价才失效。《拍卖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因此,如果没有更高的应价,则原应价即有约束力,拍卖师落槌后,买卖即依法成立。拍卖的目的是为了成交,只要有人应价,就应该成交,只有在应价低于保留价的,才 可以认定为不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