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东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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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拍卖有限公司———房产拍卖业务办理程序(1)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1-22 阅读:60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东拍卖有限公司为加强房产拍卖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程序。
第二条 本业务办理程序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有权处理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被拍卖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实际买得被拍卖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房产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拍卖房产的条件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可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第五条 下列房产禁止拍卖: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2.处分权有限制的;
3.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
第六条 共同共有的房产拍卖,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七条 已发生租赁关系的房地产拍卖,原租赁合同有期限的,在租赁期内租赁关系继续有效,购房人与承租人按原租赁合同重新签定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没有期限的,应由委托人或产权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告知竞买人。
第三章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竞得人
第八条 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进行拍卖活动;
2.审查委托人和竞买人的资格;
3.按规定收取拍卖费用和佣金。委托人不按规定支付费用或佣金时,有权对占管的房地产行使留置权。
4.不得参加竞买活动,也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买;
5.接受委托后,不得再委托其他拍卖机构拍卖;
6.对拍卖期间委托其占管的房产负约定的保管责任;
7.拍卖人未按委托拍卖合同履行责任或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拍卖人负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九条 委托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对委托拍卖的房地产拥有处分权。因隐瞒房产存在争议、被查封或其他强制措施等情况,而给竞买人、竞得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有权取得拍卖房产的应得价款;
3.与拍卖人可以协商确定房产的保留价格,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格出售;
4.除在拍卖前明确宣布保留出价权外,不得参加竞价。有保留出价权的,在拍卖中享有一次应价权;
5.按规定向拍卖人支付拍卖费用;拍卖成交后,按房地产成交额5%的比例向拍卖人支付佣金;
6.拍卖成交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交付或迟延交付被拍卖的房地产,造成竞得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竞买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购买资格。在拍卖中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的应价高于其应价时,其应价即失去约束力。
第十一条 竞得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支付价金和依法纳税后,有权取得竞得的房产;
2.竞得人依法支付了价金和纳税后未按期取得房产的,有权要求拍卖人赔偿经济损失。拍卖人应先赔偿后,再向委托人追偿。
3.竞得人拒不支付或未按规定期限支付竞得的房产价金的,拍卖人可对该房产再行拍卖,所支出的费用由原竞得人承担。如再拍卖的价金少于原拍卖的价金时,其差额仍由原竞得人补足。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