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拍卖方式 第十二条 拍卖房产采用公开竞价方式。 第十三条 公开竞价方式:由拍卖师在拍卖现场宣布房产底价,然后由竞买人竞相加价,当无人继续加价时,拍卖师定槌成交,房地产由最高竞价者得。 第五章 拍卖规则 第十四条 委托人拍卖房产须向拍卖人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个人身份证明; 2.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有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4.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证明文件; 5.处分房产的证明文件; 6.需拍卖房产的有关资料; 7.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拍卖人按有关规定对委托人和需拍卖的房产进行审查后,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十六条 拍卖房产的日期确定后,拍卖人应于拍卖日十五天前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房地产的基本情况、拍卖方式、竞买人的条件、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竞得房产后应缴纳的税费种类等。 第十七条 公告期间,拍卖人应提供房产的有关资料供竞买人查询,并提供实地查勘的方便。 第十八条 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应按照拍卖人规定的期限向拍卖人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个人身份证明; 2.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有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4.资信证明;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竞买牌,并按规定收取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将竞买保证金退还竞买人。竞得人所交竞买保证金可折抵房产价款。 第十九条 拍卖开始后,拍卖人应在拍卖现场向竞买人提供拍卖的房产的有关资料和说明书,并应利用幻灯等手段真实准确地展示拍卖的房产的情况。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与委托人或拍卖人签订《房产拍卖成交合同书》。除即时清结者外,竞得人必须先支付成交额20%的定金。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的房产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拍卖费用和拍卖佣金; 2.扣缴应缴纳的税费; 3.剩余价金交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 竞得人、委托人应自房产拍卖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产拍卖成交合同书》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竞得人凭交易管理部门发给的房地产卖契,按本市有关规定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拍卖因下列情形之一中止: 1.因房地产的处分权发生争议,司法、行政机关发出中止拍卖书面通知的; 2.委托人申请中止拍卖经拍卖人同意的;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4.其他按约定可以中止的事由发生。 中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拍卖继续进行。 第二十四条 拍卖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 1.房地产无人竞买; 2.经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房地产无处分权的; 3.委托人申请终止拍卖经拍卖人同意的; 4.房产在成交之前灭失的; 5.其他约定可以终止的事由发生。 终止拍卖后,拍卖的房产需再行拍卖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委托人申请中止或终止拍卖造成竞买人损失的,委托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业务办理程序由大东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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